生物安全法立法進入“快車道”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生物安全法和生物安全話題引起公眾關注。
2019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這為生物安全法立法拉開正式的序幕。
什么是生物安全?為何要立法保護生物安全?怎樣構建科學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就上述問題采訪多位專家。
“生物安全細化到具體事例,如這次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可能給我們帶來切身威脅和影響!薄獜偷┐髮W復旦發展研究院專職研究人員李琴博士
“從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制定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保障體系,已成為迫切之需!薄袊▽W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
“這次中國生物安全立法,一定要宣布中國本土的物種或遺傳資源都具有國家主權的意義,一定要認真借鑒國際社會有關《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經驗,將國際上的先進理念和制度引進來。因為國際立法經驗往往都是人類智慧的結晶!薄腥A環保聯合會副主席、原環境保護部總工程師楊朝飛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進一步凸顯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召開。會議明確,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要盡快推動出臺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
復旦大學復旦發展研究院專職研究人員李琴博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注意到,在我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戰“疫”中,生物安全成為國內外輿論熱點之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這是向國際社會明確,生物安全將在中國作為國家安全的構成要素之一,中國將要構建一個生物安全領域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完整體系。”
李琴說,國際社會對生物安全領域的重要性早有認識,相關的國際公約數目很多。如聯合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相關的3部議定書;《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和《國際衛生條例(2005)》等,這些在架起生物安全的全球防線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深信,《生物安全法》將上升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個基本法,因為生物安全事關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久治安!崩钋僬f。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同樣認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進一步凸顯了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于文軒表示,從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制定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保障體系,不僅有利于生物技術及其產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社會經濟安全,而且對于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上世紀90年代著手研究立法,生物安全立法進程已進入“快車道”】
“生物安全”一詞,對許多老百姓來說,或許有些陌生。而李琴說,與生物安全直接相關的詞,大家并不陌生。
她舉例,如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傳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外來物種入侵、生物多樣性資源等等。“生物作為一種環境因子,可能對人類、經濟社會帶來深刻的影響。”
對于“生物安全”的準確概念,李琴解釋,生物安全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的理解一般是講,現代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以及轉基因生物的跨過越境轉移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廣義的理解則是指,與生物有關的各種因素對社會、經濟、人類健康及生態系統所產生的危害或潛在風險。
于文軒同樣提到,“生物安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生物安全立法,采用的調整范圍大致相當于廣義的“生物安全”觀念。
于文軒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現代生物技術具有顯著的“雙刃劍”特征,一方面為人類帶來了巨大的惠益,另一方面也引發了日益嚴峻的生物安全問題。為此,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著手研究制定綜合性生物安全立法。
“經過20多年的努力,目前立法進程已經進入 ‘快車道’。”于文軒介紹,2019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出臺綜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已成為迫切之需。
【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 要將生物安全法列為基本法】
于文軒介紹,從目前的公開資料看,“保護生物多樣性”是我國擬制定生物安全法的重要調整范圍。根據1992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給出的定義,生物多樣性是指“所有來源的活的生物體中的變異性,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等三個方面。
于文軒說,公開資料顯示,擬制定的生物安全法的規制內容包括: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研究、開發、應用生物技術;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微生物耐藥;防范生物恐怖襲擊;防御生物武器威脅。
在初次審議草案的進一步修改完善方面,李琴認為,立法中要堅持廣義的生物安全概念,與生物有關的各種因素對社會、經濟、人類健康及生態系統所產生的危害或潛在風險,要全面考慮。立法過程中,不僅要有法學家,還要有更多的自然科學家和戰略科學家參與。
另外,是要將生物安全法列為基本法。“目前我國與生物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大概有12個方面的87條,數量并不少!崩钋僬f,這次生物安全立法,一定要解決這些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協調難、立法空白和沖突等問題。它應是一部我國生物安全最高層面的基礎性、系統性、綜合性和統領性的法律。
于文軒告訴記者,目前已有不少國家陸續制定了有關生物安全管理的的立法和技術指南。我國生物安全立法應主要借鑒歐盟國家的成熟經驗,特別是將風險預防原則貫徹其中。
【物種或遺傳資源具有國家主權意義】
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原環境保護部總工程師楊朝飛告訴紅星新聞記者,1993至2004年間,他擔任原國家環?偩肿匀簧鷳B司司長,經歷了中國參與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的早期談判、簽約和履行公約的10多年的過程。他曾想在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或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做些推動工作,但當初就是否立法爭論比較大。
“目前,《生物安全法》立法非常重要,也非常緊迫” 。楊朝飛建議,首先要明確《生物安全法》的合理邊界。第一個層次的生物安全邊界應當包括國防方面的安全、衛生保健方面的安全和環保與生態方面的安全三個部分;第二個層次即環保與生態方面的安全邊界應當包括生態系統安全、物種保護安全和遺傳基因方面的安全;第三個層面的生物安全應當包括基因技術開發與利用的安全、防治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實現合理的公平的惠益共享!渡锇踩ā窇敿骖櫢鱾方面的需求,因為遺漏了哪些方面的內容都會對這些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同時結合當前的形勢需要可以突出重點,即對重點問題可以寫得詳細些、可操作些,對非重點問題可以寫得簡要些,為以后完善立法留下必要空間。
楊朝飛認為,從立法應當充分滿足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安全保障的需求,應當確立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制度!渡锇踩ā纷钪匾幕驹瓌t主要有三項: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國家主權原則;國際上在生物安全的利用方面,非常強調謹慎原則;生物技術與產品的信息公開原則。
楊朝飛回顧,《生物多樣性公約》談判期間,中國的很多觀點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和接受,當時中國強調一條,任何物種或遺傳資源都是有國家主權的,任何物種只要查明原產地的,它就要接受這個國家的主權管轄,任何人來開發利用都得事先跟原產國商量。
“經過多方努力,國際社會接受了中國的這個建議,在立法時,明確了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國家主權原則。我國是生物資源非常豐富的國家,所以這次中國生物安全立法,一定要宣布中國本土的物種或遺傳資源都具有國家主權的意義,這是極其重要的。”
對于謹慎原則,楊朝飛解釋,任何生物資源開發都會存在生態環境方面的風險。世界各國都建立了一些生態環境風險評估的制度和機制。我國也建立了一些生態環境風險評估的制度和機制,當然還不完善,急需在這次立法過程得到加強和提升。生物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可知的風險;另一個是不可知的風險。對可知的風險,只要完善制度和機制,再加強日常的監管就可以很快得到解決。但是對于不可知的生態環境風險就很難監管了,甚至很容易被人們忽視,因為這部分風險在事前很難預測或評估出來,具有長期性、潛在性和隱蔽性的特征,但到了自然界后就會很快顯現出來,而且后果難以糾正。因此危害非常大。有的人提出,我們可以組織精英專家,根據已有的資料和知識去預測和評估風險。其實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技術上還沒有真正研究清楚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認清風險,更控制不了風險。因此國際上提出了“謹慎原則”,即只要是不可知的風險,原則上就不允許批準開發或引進。這個原則既適用于轉基因技術,也適用于引進外來物種。
生物技術和生物產品的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沒有信息公開就不可能有嚴格的監管。一是只有信息公開才能明確技術開發者與使用推廣者的責任,便于在發生不良后果的時候追究法律責任;二是便于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陽光操作可以杜絕私下交易,而黑箱操作必然滋生腐敗;三是可以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如國際上要求轉基因食品必須都要標識清楚,從而賦予消費者選擇的權利;四是在國際貿易方面,要落實“事先知情的原則”,即將選擇的權利賦予進口方,而不是生產方。
楊朝飛還提到,生物安全法必須建立遺傳資源的惠益共享制度。“惠益共享”制度是落實物種或遺傳資源國家主權的最為重要的一項制度,也是體現社會公平、扶持貧困人群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倡導“惠益共享”對外可以確保原產地國在生物資源的出口合作中獲取應有的回報,以體現遺傳資源的合作利用對發展社區經濟的真正價值,使當地群眾能夠從中獲益:對內可以確保投資者將開發行為的利益所得分享給當地群眾,以彌補有錢人把資源拿走,把生態環境代價轉移給當地群眾。
【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亟待完善 需建國家生物安全決策咨詢體系】
2月17日,在揚州邗江生物醫藥創新實驗中心,工作人員在生物安全柜操作臺上對新冠肺炎病毒檢測試劑進行操作。圖據 IC Photo
推動生物安全立法的同時,我國生物安全領域還有哪些亟待完善的問題?
李琴分析,首先,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亟待完善,特別是涉及有關轉基因、實驗動物、病原微生物等的實驗室地點選址和嚴格管理,尤其是對帶有病毒的實驗動物嚴格管控。國家和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各類高致病性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要非常嚴格的區分管理。
目前我國關于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大約有20余條,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國務院424號令《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但我們還應嚴格區分管理不同級別類型的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將實驗室生物安全納入生物安全法,作為非常重要的部分。我注意到,包括科技部和上海等地,近期均在強調要加強對實驗室,特別是對病毒的管理,確保生物安全。如今立法中,將實驗室生物安全納入生物安全法,會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提升依法嚴管、確保生物安全。
其次,亟需建立完善的、快速的、高效的監測預警制度體系,確定風險等級后及時實施預警。這次疫情暴露的問題,就是預測預警滯后了。
再次,亟待完善生物安全應急制度。新冠肺炎疫情的應急預案、應急儲備都出現一定程度的被動。 另外,還要建立有效的國家生物安全決策咨詢體系,并開展生物安全相關戰略研究。疫情防控中,鐘南山院士和李蘭娟院士等一批專家和科學家發揮了重要作用。
最后,向公眾科普生物安全。“疫情凸顯的另一個問題是,大家對生物安全各個領域的認知還比較缺乏,而生物安全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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