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打擊濫食野味行為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禁食野生動物是一項牽涉領域廣泛、利益關系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站在生態文明、生物安全、健康中國、社會正義的高度,進行統籌兼顧和全面協調,切忌主觀武斷,極端片面。
作者:楊朝霞
楊朝霞 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
當前,全國舉力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正進入“總攻”階段。根據流行病學的調查結果,新冠病毒很可能來源于蝙蝠、穿山甲、竹鼠、獾等野生動物。換言之,野生動物本身并非罪魁禍首,人類的濫食、濫用行為,才是根本、真正的“禍根”。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正式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其新增列入常委會2020年的立法工作計劃。打擊濫食野生動物行為,強化公共衛生安全保障,無疑是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
樹立公共衛生安全立法理念,確立風險預防原則
所謂立法理念,是指蘊含于法律文本之中、能夠體現法的精髓和靈魂并統領整個立法活動的理論思想和思維觀念。立法理念主導著法的形成和發展,決定了法的基本制度乃至整個規則體系的構建,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一部法中,最能直接體現其立法理念的就是立法目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梢姡兑吧鷦游锉Wo法》主要立足于野生動物的資源和生態保護,未能重點考慮野生動物引發疫情而對人類健康的不利影響。
然而,蝙蝠、果子貍、刺猬、野豬、蛇、獾、鼠等許多野生動物都是細菌和病毒的攜帶者,很可能引發疫病甚至重大的人間災難。事實上,在人類歷史上奪走約2500萬歐洲人生命的黑死病,就是源于野兔、旱獺引發的鼠疫。陳煥春院士更是指出:“當今人類新發傳染病78%與野生動物有關或者來源于野生動物”。盡管《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6條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預測、預報和應急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然而,該條所針對的主要是人畜都患傳染病的問題,并未考慮到野生動物僅僅作為傳染病病毒宿主的情形(人可患傳染病,野生動物卻無此病),且規定過于簡單。問題是,2003年的SARS和此次新冠肺炎,恰恰正是這種情況(只有人患傳染。
“吃一塹,長一智”。建議借本次修法之機,全面確立公共衛生安全和風險預防的立法理念,并將其貫徹到整個立法之中。
首先,確立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立法目的。建議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修改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防范疫源野生動物,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其次,建立健全的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度體系。加強《野生動物保護法》與正在制定的《生物安全法》以及現有《傳染病防治法》等立法的分工和銜接關系,從野生動物的獵捕、實驗室管理(尤其是防止病毒泄露)、殺害、人工繁育、收購、經營(加工)、投寄、運輸、出售、走私、食用、救護、處置等各個環節入手,全面貫徹公共衛生安全的理念,加強對野生動物疫情的全面防控。
最后,修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釋。建議修改與《刑法》第114條、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配套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野生動物極有可能攜帶傳染病病毒危害公共安全而依然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的情形納入罪狀之一。
擴大法律的調整范圍,健全完善禁食野生動物制度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條和第10條的規定,野生動物是指納入保護名錄范圍的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為“三有動物”)。據悉,蝙蝠(中華菊頭蝠)和穿山甲、竹鼠、獾等野生動物很可能是新冠病毒的宿主。問題是,蝙蝠、野生土撥鼠等攜帶傳染病病毒的野生動物,既未納入1989年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也未納入2000年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以及大部分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換言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本無法對蝙蝠這類具有傳染病病毒傳播力的非保護野生動物的交易和食用問題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如此巨大的立法漏洞,顯然極其不利于對公共衛生安全的有效保障。
為全面扭轉這種被動局面,有必要健全完善野生動物禁食制度。
首先,拓寬禁食野生動物的范圍,在常規時期,將“保護動物”和“疫源動物”都納入禁食對象。《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的野生動物禁食制度,僅限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只要具有合法來源證明就可以食用。如此一來,很可能攜帶傳染病病毒的蝙蝠、果子貍、竹鼠、獾等野生動物,都無法納入禁食之列。為此,有必要在禁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基礎上,將“三有”動物和很可能引發和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也納入禁食的范圍。
其次,考慮中醫藥材的需要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產業的健康發展,不應“一刀切”地禁食全部野生動物,應當規定禁食的例外情形!兑吧鷦游锉Wo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包括野生繁育的野生動物(以下簡稱為“野生繁育動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以下簡稱為“人工繁育動物”)。一方面,對于“野生繁育動物”而言,如果禁止食用作為中藥資源的鹿茸、麝香、熊膽、穿山甲等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勢必會致命性地危害我國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和繁榮。另一方面,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如甲魚、野豬、梅花鹿等)在我國業已發展成了一項關乎國計民生、精準扶貧的重要產業。據悉,我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種類約100種,養殖企業及養殖戶達50萬家(戶),從業人員超過了100萬人,年產值約500億元。
再次,從“保護動物”、“疫源動物”和“可食動物”三個方面,出臺和修訂有關野生動物禁食和可食名錄。一是修訂作為禁食名錄的“保護動物”名錄,二是制定作為禁食名錄的“疫源動物”名錄,三是制定作為野生動物藥材資源的“可食動物”名錄,四是制定作為人工繁育動物的“可食動物”名錄?稍凇渡虡I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已廢止)的基礎上,由國務院林業、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禁食野生動物是一項牽涉領域廣泛、利益關系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站在生態文明、生物安全、健康中國、社會正義的高度,進行統籌兼顧和全面協調,切忌主觀武斷,極端片面。事實上,即使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也不見得就能全部阻斷野生動物傳染病病毒的所有傳播途徑。法律是一種利益平衡機制,務必堅持整體利益最大化、利益損失最小化和緊缺利益優先的原則。在沒有全面調查,統籌兼顧,做好平衡的情況下,為保護一種正當利益而“一刀切”地損害其他正當利益,也很可能會引發新的問題。(責任編輯:唐華 高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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