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配額許可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以任何形式進出口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核準。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第八十五條;
(二)《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3號)第七條,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
(三)《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令 第26號)。
四、受理機構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五、決定機構
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六、數量限制
根據《關于保護臭氧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中要求我國須履行的各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消費年度控制目標(即上限),確定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年度配額。
七、申請條件
(一)符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合法企業;
(二)對方貿易國是《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受控物質所對應的修正案的締約方;
(三)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種類和用途符合《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現相關要求;
(四)消耗臭氧層物質來源合法;
(五) 相關申請資料真實有效。
八、禁止性要求
無。
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申請書原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
(二)申請進出口屬危險化學品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須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
(三)對外貿易合同及國內購貨合同原件1份;
(四)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出口,出口單位應提交進口國政府部門出具的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
十、申請接收
(一)窗口接收:無
(二)網上接收:企業通過生態環境部網站辦事服務欄目“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入口進入提交申請;
(三)信函接收
接收部門名稱: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后英房胡同5號811室
郵政編碼:100035
聯系電話:(010)82268920/82268911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材料受理。進出口單位將《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報送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進行初審。同時在ODS進出口管理系統進行數據錄入并將電子表格上報至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二)申請審查。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三)辦理審批單。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辦公室主任簽批后辦理審批單;
(四)傳送電子數據。在發放審批單的同時,所批準的進出口單位的相關數據將傳送到商務部數據中心。
十二、辦理方式
全年辦理。
按照辦理基本流程辦理,包括進出口申請、形式審查、受理、技術審查、核準、出具《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等。
十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發放證照: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通過郵寄方式將文件送達。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第五條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4.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5.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6.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7.第六十五條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2.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3.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八、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部門名稱: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后英房胡同5號811室
聯系電話:(010)82268920/82268911
(二)電話咨詢:(010)82268920/82268911
(三)信函咨詢:
部門名稱: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后英房胡同5號811室
郵政編碼:100035
聯系電話:(010)82268920/82268911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一)窗口投訴:生態環境部信訪辦公室
(二)電話投訴:(010)66556060
(三)信函投訴:
投訴受理部門名稱:生態環境部信訪辦公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后英房胡同5號811室
(二)辦公時間:工作日9:00-17:30
二十一、辦理進度和結果公開查詢
自申請之日起,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登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實時審批狀態。
電話咨詢:010-82262920
電子郵件咨詢:song.yang@mepfeco.org.cn;
審批系統查詢網址:http://zwfw.mee.gov.cn
文源于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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