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配額許可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0年 第72號)中所列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受控用途(含特殊用途)的生產和使用配額許可事項。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第八十五條;
(二)《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3號)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四、受理機關
生態環境部
五、決定機關
生態環境部
六、數量限制
有數量限制。數量設定的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八十五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73號)第七條。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單位范圍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73號)第十一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除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生產或者使用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業績;
2.有生產或者使用相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3.有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
4.有健全完善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將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特殊用途的單位,不適用前款第1項的規定!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1.申請單位不具備法定資格或條件的;
2.申請單位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消耗臭氧層物質督管理規定行為的;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在要求的期限完成修改和補充提交的;
4.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對申請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5.其它依法不予批準的情況。
八、禁止性要求
《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0年 第72號)規定禁止生產、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除因特殊用途確需生產、使用的以外,其生產和使用配額申請不予許可。
九、申請材料目錄
1.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配額申請表紙質原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
2.營業執照紙質復印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
3.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情況說明紙質原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
4.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文件和環?⒐を炇請蟾娴募堎|復印件各1份(加蓋企業公章);
5.企業消耗臭氧層物質相關生產、使用經營管理制度文件的紙質復印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
注:以上第2至第5項材料提交要求:僅首次申請時須提交紙質材料,之后每年申請過程中僅須提交發生變更的文件的紙質材料,并在“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中提交相應的電子掃描件即可。
十、申請接收
(一)網上申請
生態環境部網站(網址 http://www.mee.gov.cn)的“辦事服務”-“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其他類”欄目下,,點擊“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配額許可審批事項”,注冊并登錄系統后,按系統提示,在線填報提交申請表單及有關材料電子掃描件。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門名稱: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后英房胡同5號
郵政編碼:100035
聯系電話:(010)82268925/82268900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
申請單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據本指南第十項“申請接收”中的方式,登錄“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在線填報網上申請,通過預受理后下載打印申請表,按本指南第九項“申請材料目錄”要求,將須提交的全套紙質申請材料快遞給申請接收部門。
(二)受理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管理司委托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對各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
(三)審查
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管理司委托的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對已受理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并擬定“XXXX年度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使用配額核發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管理司進行進一步審查。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管理司將通過其審查的“方案”上報生態環境部審核,審核后在生態環境部網站上對通過審核的“方案”進行公示。
(四)決定
公示無異議,由生態環境部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是否批準申請的決定。
(五)證件制作與送達
由生態環境部根據決定結果,印發“關于核發XXXX年度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使用配額的通知”,并以網上公告和許可文件郵寄兩種方式送達申請單位,并抄送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十二、辦理方式
網上申請進行原件預審,線下提交紙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批。
十三、辦結時限
對通過受理的申請,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審查,并在完成審查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生態環境部印發 “關于核發XXXX年度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使用配額的通知” (《通知》一年內有效)。
十六、結果送達
生態環境部作出行政決定后,通過郵寄方式十個工作日內將文件送達。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第五條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4.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5.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6.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7.第六十五條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2.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3.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八、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部門名稱: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后英房胡同5號
(二)電話咨詢:(010)82268925/82268900
(三)信函咨詢:
部門名稱: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后英房胡同5號
郵政編碼:100035
聯系電話:(010)82268925/82268900
十九、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窗口投訴:生態環境部信訪辦公室
(二)電話投訴:(010)66556060
(三)信函投訴:
投訴受理部門名稱:生態環境部信訪辦公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后英房胡同5號
(二)辦公時間:工作日9:00-17:30
二十一、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自網上提交申請之日起,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網址 http://www.mee.gov.cn)的“辦事服務”-“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我的大廳”-“我的辦件”欄目下,以及本指南第十八項的咨詢途徑進行查詢。
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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