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召開部務會議
會議指出,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環境管理的“頂梁柱”。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既是落實黨中央要求、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頂層設計的迫切需要。要通過制定條例,推動監測工作依法開展、監測管理依法行政、監測數據合法有效。要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監測改革的決策部署,將工作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經驗,在條例中固化下來。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主管部門、監測機構、監測人員、排污單位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要著力抓好條例制定后續各項工作,推動條例盡快發布實施。
會議認為,修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下放和取消一批核技術利用領域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于充分發揮屬地優勢,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抓好事中事后監管具有積極作用。要抓好監管和服務,在下放審批權限時做到“寬嚴適度”,該管的堅決管住,該放的堅決下放,并確保權限下放后地方接得住、管得好。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條例修訂后續工作,做好條例宣貫,提前謀劃和啟動配套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修訂工作,確保條例修訂前后工作無縫銜接。
會議指出,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是一項國際通行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修訂《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體舉措。修訂后的辦法更加注重與國際接軌,優化調整申請類型設置,減少登記數據要求,有利于減輕企業和行政審批負擔,也有利于厘清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職責,提高管理效率。要立足生態環境部門職責和環境風險防控定位,堅持“源頭準入、風險防范、分類管理”原則,促進新型綠色化學品的生產、進口、研發和使用,推動產業綠色升級。要加強辦法的宣貫解讀,做好相關配套指南文件的制修訂,確保新老辦法平穩過渡、有效執行。
會議強調,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對指導地方開展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落實污染擔責的原則,加強土壤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推進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要加強對國際經驗的研究借鑒,更加廣泛聽取各方意見,開展試點示范,進一步修改完善兩個辦法,不斷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配套政策法規,為堅決打贏凈土保衛戰提供有力保障。
會議采取生態環境電子政務專網移動視頻方式召開。
生態環境部副部長黃潤秋、翟青、趙英民、劉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生態環境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吳海英,副部長莊國泰,總工程師張波出席會議。
駐部紀檢監察組負責同志,部機關各部門、普查辦、應急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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