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央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三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實現標本兼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依規依法,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堅持群眾路線,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五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回頭看”等。
原則上在每屆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內,應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第六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規劃計劃管理。五年工作規劃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具體安排,以保障五年規劃任務落實到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成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黨中央、國務院研究確定,組成部門包括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審計署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部,負責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八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ㄒ唬⿲W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研究在實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中的具體貫徹落實措施;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
(三)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ㄋ模⿲徸h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范、督察報告;
。ㄎ澹┞犎≈醒肷鷳B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有關工作情況的匯報;
。⿲徸h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的職責是:
。ㄒ唬┫蛑醒肷鷳B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ǘ┴撠煍M訂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法規制度、規劃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ㄈ┏袚醒肷鷳B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
。ㄋ模┏袚讲靾蟾鎸徍恕R總、上報,以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促等工作;
。ㄎ澹┲笇、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袚I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組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省部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生態環境部現職部領導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中央組織部商生態環境部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中央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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